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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自2000年以来,无罪率极低是现实,更重要的是,无罪率在极低的情形下,居然还年年在下降。”
检索各地法院官网新闻就能发现,近年来,每每到了九十月份,一些法院就要开始总结:本院的刑事案件审判,“无罪率为零”。
统计数据为零的无罪率,显然是各地法院所追求的目标。这些官网上显露出来的信息,或者表明,当地法院连续多年保证无罪率为零,或者为首次达到无罪率为零的目标,欢欣鼓舞。
检察机关亦将无罪率视作一项绩效目标。在去年年底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上,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就提到,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审查逮捕程序改革,防止错捕、漏捕,捕后不起诉、判无罪率均下降,“办案质量有了新提高”。
这实在是令刑辩律师尴尬不已。在刑辩律师界看来,无罪辩护,可谓现代文明标志之一,也是当事人罪与非罪的最后一道屏障,不曾想竟会遭遇司法“滑铁卢”。
本月举办的第六届“尚权刑辩论坛”,以及此前举办的多次刑辩学术会议上,无罪辩护率低,都成为参会律师在会上多次提及的心头之病。一次会议上,一位资深刑辩律师颇为感慨:这样下去,真是很难帮助当事人,感觉自己要成了骗子。
无罪辩护率低,也直接影响到无罪审判率。北京刑辩律师毛立新统计发现,自2000年以来,无罪率极低是现实,更重要的是,无罪率在极低的情形下,居然还逐年下降。
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一项统计数据,无罪率尽管一直趋低,但在1988年之前,以及1996年以后,曾有过短暂的“小高峰”。
其中,1988年,无罪率一度“高达”0.75%;而1996年,无罪率自0.4%这一个数字开始上升,升至1%左右(另一说法是1.8%),并一直维持到2002年,随后便急速下降至千分之一左右。
凯原法学院学者林喜芬认为,1996年以后,无罪率上升,或与当年刑诉法获得修改有关。“当时,正是不枉不纵的诉讼理念,在我国刑诉制度领域得到逐步加强,并获得了相应的制度保障。”林喜芬称。
本报记者试图将无罪率与“严打”数据作对比分析,结果发现,二者之间并无直接联系:中国的三次严打期(1983年、1996年、2000年),均是无罪率数据相比来说较高的时期。
如此,究竟是因何缘故,使得新世纪10年里,无罪率数据直接从1%,跌落至而今的千分之一左右?
“在立案侦查、审核检查起诉、审判阶段,都存在无罪处理机制,大家关心的无罪率,实际上指的是审判阶段的无罪宣判。”
“无罪判决的减少,在很大程度上是侦查、公诉机关证据意识、法律意识提高,控诉时加强了案件审查,过滤了一大批案件,当然就降低了无罪率。”刘仕毕说。
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李斌亦持相同观点。她说,无罪率低的源头,(其实)就是我们的精密司法,即层层过滤,不合格的案子,到法院的机会很小。
本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,类似观点,在学界亦很有代表性。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王禄生在一篇论文里提到,在立案侦查、审核检查起诉、审判阶段,都存在无罪处理机制,而大家关心的无罪率,实际上指的是审判阶段的无罪宣判。
根据王禄生的统计,全国侦查机关破获的刑事案件中,仅仅在立案侦查阶段,就有65.76%的案件,被以“不予移送审核检查起诉”的方式无罪化处理了。
“不予移送审查起诉”还只是立案侦查阶段的无罪化解决方法之一。王禄生介绍,不予批准逮捕、督促撤案等,都是无罪化处理的方式。这其中,2009年时,全国检察机关不予逮捕的比例为11.58%。
在这些无罪化机制中,有时候,依赖单个办案机关自身的工作,就能完成。比如,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,公安机关经过侦破后,如认为不构成犯罪,会对案件处以治安处罚,或者撤销立案。
有些时候,则需要多个机关的配合与协作。王禄生介绍,如果检察机关以“不认为是犯罪”或者“事实不清”为由,拒绝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,检察机关通常会发出某种“暗示”。这些“暗示”,会促使侦查机关启动自身的无罪处理机制,如撤销案件或进行行政处罚。
“无罪化机制中,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影响,有时,还会有地方党委介入。这些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,形成了无罪化机制的多主体协商模式。”王禄生说。
除去上述宣判前的无罪案件“过滤网”,在宣判阶段,要做出无罪判决,其实也并非易事。
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研究人员陈书冉介绍,至今,“宁可错判一千,不可错放一个”的观念,在地方上依旧有市场,一些办案人员,在潜意识里总是怕放纵了犯罪。
此外便是案外因素。陈书冉称,有的案件,就案件本身而言,宣告无罪本是别无异议,但有时鉴于受害人一方对案件过分关注和纠缠,致使审判机关不敢作出无罪判决。
于2010年修改通过的新国家赔偿法,本意是减少、杜绝冤案、错案的发生,但某些特定的程度上,也致使公正审判受到影响。
陈书冉介绍,当事人一旦被宣判无罪,必将引起国家赔偿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被追究,因此,很多审判人员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,宁愿得罪当事人和律师,也不敢宣判当事人无罪。
“审判人员内心,难免没有对侦查和公诉人员兔死狐悲的担忧,担心因自己的审判,牵连一大群人受到追究,因为,说不定哪天就轮到自己。”陈说。
全国各检察院纷纷制定量化标准的绩效考核指标,较为普遍的,即“五率”考核:无罪判决率、撤回起诉率、不起诉率、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。
如果说,无罪化处理机制将我国的无罪率拉至罕见的极低水平(据统计,普通法系5%左右,英美法系20%左右,皆远超于我国的不足1%),又是什么原因,致使2002年以后,无罪率继续降低,并低至而今的千分之一左右?
四川大学刑诉法学者袁毅诚认为,是检察院、法院的绩效考评机制,直接推动了无罪率下降。
袁毅诚介绍,2005年,高检院制定了《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(试行)》,对绩效考核指标作了具体规定,其中,无罪判决率不超过0.2%,撤回起诉率不超过0.8%。
依据《中国法律年鉴》的数据,2005年时,实际无罪率数据是0.256%。到2008年时,无罪判决共计1373人,无罪率为0.14%。由此,无罪率绩效考核已经完成。
在高检院《考评办法》的引导下,全国各检察院纷纷制定了量化标准的绩效考核指标,较为普遍的,即“五率”考核:无罪判决率、撤回起诉率、不起诉率、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。
袁毅诚介绍,2005年以后,“五率”被检察院当作公诉工作“命脉”,而无罪判决率则是命脉中的“核心”。袁毅诚以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的做法举例:该院绩效考核制度规定,假如慢慢的出现一起无罪判决案件,不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,还要追究责任。
许昌市检察院还率先建立了无罪判决预警制度:对案件进行严格把关,基层检察院承办人、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对案件看法有分歧时,或者案件诉到法院后,当事人提出不同证据时,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要上报市院,由市院组织人员复核证据,“避免无罪判决的发生”。
实际上,法院系统亦是如此。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,关于审判质量、效率和效果,有33项指标,而部分地方法院,甚至与软件公司合作,将这些指标扩展至111项(详见本报2012年6月12日报道《法官绩效考核之忧》)。
对于考核,学界人士提出过批评。全国人大常委、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就提到,对司法绩效的评价,只能以正义为标准,或者正义为先。“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,司法就会迷失自我,异变为功利的机器。”
不过,大趋势依旧是优先降低无罪判决率。袁毅诚认为,既然高层如此重视,下级办案机关无法不上行下效,各地纷纷追求“无罪率为零”,便是佐证。
“很多时候,无罪案件和罪轻案件会久拖不判,而有罪和罪重案件判决的速度却很快。法官们有时会把无罪或罪轻案件称为不好判的案件,而把有罪和罪重案件称为好判的案件。”
对于已施行时间长达7年之久的无罪率绩效考评制度,实务界与理论界存在比较大分歧。
袁毅诚介绍,对检察机关而言,虽然在不少地方检察院里,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存在对绩效考核制度的厌恶、憎恨情绪,却又很难放下。
“从检察院自身来说,没有绩效考核制度。下级检察院之间显示不出竞争力,上级检察院也没有具体的考察指标,在划拨经费、人员提升上,会产生不少争端。检察院内部人员,在没有激励的情况下,会磨洋工,工作积极性不高,最终更难管理。”袁毅诚说。
法院系统也有类似的考量。如果下级法院一审判无罪,二审改判,通常会被民众认作是下级法院判错了,是“错案”,民众希望司法权力不能出错。
“因此,基于实务部门的考量,通过合作来降低无罪判决率,成了维护司法权威,提高诉讼效率的捷径。”袁毅诚说。
而理论界则认为,检察机关为降低无罪判决率,主动和法院搞好关系,并与法院协商,将多数无罪判决案件转为撤诉案件,“协调配合是加强了,但是相互制约、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职能却削弱了”。
意见最大的当属律师界。北京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就指出,很多时候,无罪案件和罪轻案件会久拖不判,而有罪和罪重案件判决的速度却很快。法官们有时会把无罪或罪轻案件称为“不好判的案件”,而把有罪和罪重案件称为“好判的案件”。
“律师的积极取证,给法官们带来更多的,可能是案件的难以判决,从而直接影响到公诉人、办案警官的业绩,甚至是切身利益。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和证明无罪的执业风险,就可想而知了。”钱列阳说。
北京律师朱孝顶也呼吁对目前的绩效考评制度作出改观。“无罪判决绝不可怕,也许会放纵一两个罪大恶极的人,但却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无罪的人不被判处刑罚,对于整个社会来说,放纵一两个坏人,绝对比错误惩处好人的危害小得多。”朱孝顶说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2010年年底,新华网刊发评论称“低无罪判决率不应成为追求”。评论指出,也许追求低无罪判决率的初衷,是为了督促检察机关严格履责,提高办理案件质量。但过分追求低无罪判决率,则会让这一制度从初衷走向反面。
“现实的表现是,本应由法院以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的案件,检察机关会以撤回公诉的方式结案,防止无罪判决;更严重的后果是,检方不向法院提交被告人无罪、罪轻的证据,必然造成错误判决。过分追求低无罪判决率和公安机关制定破案指标一样,都会造成冤假错案。”评论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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